不出央行王子(以及我)所料,明天的行程又是立法院財政委員會,要審查的法案是《金控法》,而且還要代金管會的班!
(好險陳樹杯杯已經走了,如果他又三更半夜發新聞或開記者會.....而且金管會又在板橋!這麼一搞,我回家時不就已經天亮了嗎?不過我相信冲哥的效率是一流的!)
即使無法立即全盤了解,還是惡補一下最近討論熱烈的幾個東西吧。
一、資本適足率 bank of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 ratio。BIS ratio
以銀行自有資本淨額除以其風險性資產總額而得的比率。我國銀行法規定,銀行的資本適足比率必須達到8%,目的在規範金融機構操作過多的風險性資產,以確保銀行經營的安全性及財務健全性。
財政部目前初步規劃,將銀行低於適足率的情形分不同程度處分,區分為8%、6%、4%、2%,除原本的限制盈餘分配外,擬增列限制其申設分支機構、限制其投資或開辦新業務、停止其部分業務及強制其解除經理人職務等處分。若,資本適足率低於 2%,更將強制進行清理、退出市場。
二、10號公報
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「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」修訂後,新制與原制最大不同,在於存貨將採「逐項評價」,取代原本以整體存貨評價方式。
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表示,根據新修訂的財務會計準則10號公報,針對各項存貨採「逐項評價」方式,以往整體存貨價值未發生跌價,不須提列損失情況將會改變;換言之,原本依舊制不須提列跌價損失的情況,但依新制規定,只要存貨項目跌價,即須提列跌價損失。
因此,只要各項存貨當中,有一項存貨經評價後,有跌價損失即須認列一項,有兩項即須認列兩項,而非以往只要整體存貨無跌價損失即不須提列。
另外,舊公報以整體存貨評價,各項存貨可以互抵,例如,「甲存貨」上漲新台幣20萬元,「乙存貨」跌價100萬元,則提列80萬元跌價損失;若依新制則須認列100萬元跌價損失。
不過,財務會計準則第10號公報修訂後,評價方式由「成本與市價孰低法」改為依「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法」評價,「淨變現價值」指企業預期正常出售存貨後,所能取得的淨額。
三、修正後的銀行法
四、次順位債券
目前國內次順位債券可分為次順位金融債券及次順位公司債兩種;發行人可分為銀行、金融控股公司、 票券金融公司及非金融業之公司等四種,又金融機構(銀行、金融控股公司、票券金融公司)所發行之次順位債券,其債券性質除債權受償順序次於一般債權人外,在資本適足比率規範下,亦有金融機構資本之性質,因而納入資本適足比率之資本項目。近來國外有些學者更提出以次順位債券為主之市場監督架構,要求金融機構於債券市場發行次順位債券,利用市場監督力量,輔助金融監理。
P.S:感覺扁案還要「轟轟烈烈」地鬧一陣子.....天哪!這段時間閱聽人受的荼毒還不夠嗎?在這裡也希望阿扁不要再出來搞民粹了.....
- Dec 15 Mon 2008 01:00
啊啊,快惡補一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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